(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91-3号原告: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江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湖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5923087-8。法定代表人;刘升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新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方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作出了(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车墩支行账号310万元。现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车墩支行账号的存款31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车墩支行账号的存款31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邢 亚 东代理审判员 莫 少 军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珏(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