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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昭杨与蔡贤征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昭杨,蔡贤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郑昭杨,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经商,住南安市。被执行人蔡贤征,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经商,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郑昭杨与被执行人蔡贤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317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蔡贤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昭杨款项10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昭杨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蔡贤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昭杨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9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