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辉、郭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34号原告: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法定代表人:何明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信贷经理。委托代理人:宣少华,该公司信贷经理。被告:张建辉,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郭瑞,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魏坤成,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辉、郭瑞、魏坤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