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文权明与文治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文权明,男,汉族,生于1995年8月8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石莲镇黄莲坝村。被告文治中,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9月28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石莲镇黄莲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权明与被告文治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权明于2015年8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权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权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280.00元,由原告文权明负担。审判员 陈章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