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258-1号原告杨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高某某名下位于x县x路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杨某同时提供案外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X县X镇X路1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高某某名下的位于X县X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X**)。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X县X镇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X**)。三、原告杨某、被告高某某负责保管各自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自身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四、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继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柴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霍武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