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侯军军与太和县交通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军军,太和县交通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范进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04号原告:侯军军,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太和县交通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贺磊,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负责人:陆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龙,该公司员工。被告:范进东,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侯军军诉被告太和县交通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范进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军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和县交通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范进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军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