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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高某,男,1995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郭某,女,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高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回对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