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二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二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包头市东河区铝业大道233号。法定代表人贾志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亮,系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杨二亮,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原告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二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海雁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永亮与被告杨二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3月29日被告杨二亮向我购买饲料,共计75995元。当时未付款写下欠据一支。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二亮给付原告饲料款759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二亮辩称是我写的欠款条,饲料我也收到了,但是原告的饲料没有生产日期,质量有问题把我的牛给吃死了,所以我才不付款。我有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检查记录可以证明原告的饲料没有生产日期。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被告杨二亮向原告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75995元的饲料。立下欠据一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原告的饲料吃死他的牛为由拒付,被告提供东胜区农牧业综合执法检查记录,不能证明牛是原告的饲料吃死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杨二亮出具的欠据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二亮欠原告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75995元,原告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被告杨二亮给付饲料款759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二亮辩称的饲料有问题而提供的农牧业行政检查记录本院不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二亮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75995元。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被告杨二亮负担。如果未按照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海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睿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