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辛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883号原告:辛某,女。被告:庄某,男。原告辛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审判员 卢丙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