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81号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批复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同时又指使其舅舅戴某某(已死亡)砍伐位于凤城市边门镇兴建村十一组于家沟内其本人所有的自留山内的林木。经鉴定,砍伐柞杂幼树115墩株,15-30年生柞杂树共计230株,合立木蓄积15.746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伐木材被悉数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自首情况说明,证人谭某某、杨某某、赫某、陶某某、郭某某、艾某某、刘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高某某、董某丁、白某某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前科劣迹查询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尺笔录,每木调查记录表,GPS位置图及测量记录,登记台账,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移送清单,证明,情况汇报,森林案件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取得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天然柞杂树木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六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