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6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邹应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邹应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696-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梅。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应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邹应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诉讼中,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并以案外人陶帮荣、陶永仪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河顺村一、二社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本院以(2015)武侯民保字第25民事裁定将上述房屋查封。现因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需解除对上述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武侯民保字第25民事裁定作出的对案外人陶帮荣、陶永仪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河顺村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