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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梁树启与梁爱东、马秀梅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马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梁某甲,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梁某乙,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5XX****XX。被告马某某,电话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马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孟繁荣代理审判员  徐 达人民陪审员  于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耀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