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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志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李志文,孙元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希金,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李志文,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孙元月,女,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文、孙元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文、孙元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光军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