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琴、杨成永与被告杨存,杨春,杨井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李某某,住承德市。原告杨某甲,住承德市。被告杨某乙,住承德市。被告杨某丙,住承德市。被告杨某丁,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