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7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