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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7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