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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安小琴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安小琴,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上诉人安小琴不服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52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小琴称:上诉人安小琴与被上诉人安点娃系同母异父的兄妹关系,在父亲去世以后,安点娃一直使用父亲安海清留下的遗产(西关村“老水磨”土地),上诉人安小琴多次与安点娃协商分割父亲遗产,安点娃拒绝协商。安小琴起诉,甘谷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甘谷县法院不予受理但未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特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安点娃停止侵权,并分割父亲安海清的遗产西关村“老水磨”土地。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安点娃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诉称,诉争西关村“老水磨”土地是其父亲安海清看管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关村村委会电灌、水磨时,由村委会作为看管费用让其父安海清使用的,其父安海清去世后,该土地系其父安海清的遗产,上诉人有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本案中,讼争土地是村委会给当事人父亲以土地无偿使用��式给付劳动报酬的方法,讼争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海清死亡后,讼争土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另行分配,不能由安海清的继承人继续使用,更不能将讼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安海清的遗产处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左亚玲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