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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南平市连鑫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吉安县敦厚镇刘年招养猪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连鑫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吉安县敦厚镇刘年招养猪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南平市连鑫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信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培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宫焕超,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吉安县敦厚镇刘年招养猪场。原告南平市连鑫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县敦厚镇刘年招养猪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安县敦厚镇刘年招养猪场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连鑫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县敦厚镇刘年招养猪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43元,由原告南平市连鑫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