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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张东升,男。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7657052-6。代表人:常晓,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玉平、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东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东升于2015年8月12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 强审 判 员  靳云文人民陪审员  郭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