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申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利庆与被申请人吕洋、张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利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萍。再审申请人杨利庆因与被申请人吕洋、张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利庆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未从基本的日常生活经验辩别真伪,对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信。错误适用法律依据,割裂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请求1、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2、维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利庆与被申请人吕洋双方之间的借款、还款往来较多,还款有转账及现金且包括利息。交易中,存在还款后翻写借据的情形。二审根据相关证据及双方账目往来的时间顺序等认定本案事实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判决,另确认双方的其他债务纠纷可另案主张,并无不当。申请人杨利庆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杨利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利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