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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郝同立与文安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同立,文安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文行初字第10号原告郝同立。被告文安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董久亭,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同立诉被告文安县交通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同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安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同立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同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同立负担。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