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催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河南恩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224号申请人河南恩济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红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涛渠、杨冰河。申报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振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建文,公司职工。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3166018)向本院河南恩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恩济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尤双喜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鹏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