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张吉海与芜湖市川辉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710号原告:张吉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芜湖市川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传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海诉被告芜湖市川辉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吉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3元,由原告张吉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