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毛某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