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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XX与被执行人滕X、滕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XX,滕X,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苏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滕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滕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XX与被执行人滕X、滕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滕X、滕XX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拜民执字第5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顺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