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7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桂侠与张子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侠,张子威,张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726-2号申请执行人:赵桂侠。被执行人:张子威。第三人:张其兴。本院在执行赵桂侠申请执行张子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张其兴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为其子张子威担保,偿还执行款9213.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第三人张其兴为其子张子威担保,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桂侠执行款9213.96元;担保期限从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9月1日;若张子威逾期不赔偿,则由第三人张其兴偿还该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