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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7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桂侠与张子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侠,张子威,张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726-2号申请执行人:赵桂侠。被执行人:张子威。第三人:张其兴。本院在执行赵桂侠申请执行张子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张其兴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为其子张子威担保,偿还执行款9213.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第三人张其兴为其子张子威担保,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桂侠执行款9213.96元;担保期限从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9月1日;若张子威逾期不赔偿,则由第三人张其兴偿还该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