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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德仁、周振芳等与唐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仁,周振芳,张惠芳,梁庆容,梁创标,梁创艺,梁健忠,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梁德仁。申请执行人:周振芳。申请执行人:张惠芳。申请执行人:梁庆容。申请执行人:梁创标。申请执行人:梁创艺。申请执行人:梁健忠。被执行人:唐兵。本院在执行梁德仁、周振芬、张惠芳、梁庆容、梁创标、梁创艺、梁健忠申请执行唐兵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赔偿款102840.71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兵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林广球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