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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逊华与缪燕杰、叶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逊华,缪燕杰,叶霞,王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朱逊华。被告:缪燕杰。被告:叶霞。被告:王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逊华与被告缪燕杰、叶霞、王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4元,依法减半收取340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符爱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