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新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无锡诚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牧羊人畜牧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诚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牧羊人畜牧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商初字第85号原告无锡诚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东北塘东方钢材城二期C4三楼307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宇平,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才干,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牧羊人畜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辉路7号A1幢。法定代表人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诚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牧羊人畜牧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诚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诚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诚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无锡诚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凌楠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