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丁德高与吉文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817-1号原告丁德高,退休工人。被告吉文友。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丁德高与被执行人吉文友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射黄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吉文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丁德高人民币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需承担受理费125元,执行费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黄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为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