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桂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桂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