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相芬与孟现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芬,孟现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张相芬,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孟现坤,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相芬与被告孟现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相芬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相芬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相芬负担。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