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一申请执行张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张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90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一,男,生于1986年8月17日,汉族,住中牟县西城巷。被执行人张洪卫,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住中牟县城西新村。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牟证民字第102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牟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洪卫应于2015年7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一归还借款本金10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洪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一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卫及其母亲宋莲英的银行存款账户一百五十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炜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攀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