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易明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35号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辉。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2377645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70000元、出票人宁波舜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创捷自动化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20日、付款日期2015年7月20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谢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