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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焦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28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郭玉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原告焦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于被告石某下落不明,于2015年3月19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及委托代理人郭玉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诉称,原被告二人系同学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为再婚,被告系初婚,二人婚后无子女,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2014年10月份被告因赌博欠款后离家,也不与原告联系。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望法院支持。被告石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焦某与被告石某系同学关系,双方经过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一直未办理结婚仪式。原告焦某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0月份被告石某离家出走,经原告焦某及家人、被告石某的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对被告石某母亲石国彦的询问笔录及开庭时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焦某与被告石某结婚是为了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维系家的存在,而被告石某登记结婚后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夫妻生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 辉人民陪审员  刘程显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