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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566号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雀山支行申请执行范宝梅、魏永乾、董云部、孙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宝梅(公民身份号码:××、魏永乾(公民身份号码:××、董云部(公民身份号码:××、孙震(公民身份号码:××)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范宝梅、魏永乾、董云部、孙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