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566号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雀山支行申请执行范宝梅、魏永乾、董云部、孙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宝梅(公民身份号码:××、魏永乾(公民身份号码:××、董云部(公民身份号码:××、孙震(公民身份号码:××)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范宝梅、魏永乾、董云部、孙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