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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友长与陈巧丹、黄忠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长,陈巧丹,黄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刘友长,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巧丹,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忠春,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刘友长与被告陈巧丹、黄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友长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至22日对被执行人陈巧丹予以了司法拘留十五天,被执行人陈巧丹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或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