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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芬、何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芬,无业。曾因吸毒于2010年8月23日、2012年5月28日、2013年8月5日分别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后因怀孕被监外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常州市新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个体经营。曾因吸毒于2011年9月10日、2012年5月28日分别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常州市新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芬、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琴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芬、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芬伙同被告人何某在丹阳市丹北镇飞达彭家村10号后门口,将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某,获利500元。2、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芬在丹阳市界牌镇其暂住地内,将3.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某,获利2000元。3、2014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芬伙同被告人何某在丹阳市丹北镇飞达彭家村10号后门口,将2.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某,获利2000元。4、2015年2月2日晚上至3日凌晨,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欲购买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何某为自己扣点“货”下来,故意告诉陈芬唐某要“四个货”,被告人陈芬即将3.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何某,被告人何某到约定的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皇家一号KTV三楼V08包厢,准备与唐某交易时被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其驾驶的苏L×××××轿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23克,后被告人何某电话告知被告人陈芬自己被抓,要求被告人陈芬到该KTV来投案,被告人陈芬到场后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其暂住地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89克。另查明:2013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芬住处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48克,被告人陈芬供认该毒品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准备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的。同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芬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因陈芬怀孕,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于同年9月3日对其进行考察,同年10月30日,陈芬脱逃,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将陈芬收监执行的决定,公安机关将其作为网上逃犯追逃,陈芬于2015年2月3日归案,其监外执行的执行刑期为五十八天。被告人陈芬、何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从被告人陈芬的暂住地查获的及在被告人何某的汽车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1.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芬、何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雷某、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称重记录,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尿样检测记录,现场检测报告,通话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本院刑事判决书及收监执行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芬、何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陈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36.77克,被告人何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7.2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芬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芬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芬在前次判决宣告前及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芬、何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芬、何某被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均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根据被告人陈芬、何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15年2月3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5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的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芬、何某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电子秤、塑料袋、冰壶、镊子等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智慧人民陪审员  刘健岁人民陪审员  杨元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荆 晶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