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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卿寓与海兴县小山乡常家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卿寓,海兴县小山乡常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刘卿寓,学生。法定代理人刘秀云,农民。被告海兴县小山乡常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福中,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卿寓与被告海兴县小山乡常家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兴县公安局付赵边防派出所为刘卿寓办理的户籍迁入登记,因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维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