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蔡东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