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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蔡东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