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锅存、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锅存,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锅存,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兴村镇边庄。法定代表人:刘通江,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锅存与被执行人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暂宜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