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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发良与严椿、郭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良,严椿,郭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发良,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驾驶员,住所地上杭县。被执行人严椿,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郭小芬,女,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良与被执行人严椿、郭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严椿、郭小芬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严椿、郭小芬有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5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发良今后举证被执行人严椿、郭小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