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付林平与冯全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林平,冯全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335号原告付林平。被告冯全义。原告付林平诉被告冯全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冯全义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目前的具体住址,且不在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亦无法查找到被告住址,且原告不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林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银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