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润昊与吴国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刘XX。法定代理人刘金忠,农民。(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存忠,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国利,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桐,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5)丽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吴国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1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丽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