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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尹金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尹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被执行人:尹金花身份证:×××004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04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金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尹金花名下有房产(黄岩东浦社区小东门路32弄5幢2单元502室(权证号2276**))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黄岩东浦社区小东门路32弄5幢2单元502室(权证号2276**))。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苏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