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德勇与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庆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勇,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庆旺,谭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勇,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蝶山二路蝶山里一级2号。法定代表人谭庆旺,董事长。被执行人谭庆旺,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谭锦文,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陈德勇申请执行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庆旺、谭锦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达成债务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德勇同意参加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梧州市健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重组,由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梧州市健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1664万元(原债务2080万元的八折),双方同意以“万象国际”已建好的D幢18层全层、19层全层、20层4套商品房抵偿债务,广西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梧州市健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将上述房屋网签到陈德勇或其指定名下,并在重组后一年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因合同履行时间较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昌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