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勇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龙泉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龙泉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江勇。委托代理人贺静华,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龙泉支行。代表人杨羽,行长。原告江勇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龙泉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勇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龙泉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江勇负担。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