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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叶与秦文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叶,秦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王叶,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秦文东,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仁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文东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文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叶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23000.00元、执行费245.00元,共计23245.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居住的是廉租房,同时被执行人身患残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秦文东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秦文东尚欠案款23000.00元、执行费245.00元未支付。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秦文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仁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王叶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秦文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葛明鑫审判员  杨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朝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