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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易金广、黄东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易某甲,黄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801-2808房。负责人:伏勇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民健,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甲,女,199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水山村*组。法定代理人:易某乙,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法定代理人:蒋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原审被告:黄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后,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本案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本案上诉费,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钟淑敏审判员 苗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