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景国选诉慎海涛、景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国选,慎海涛,景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景国选,男,汉族。被执行人慎海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景文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景国选诉慎海涛、景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慎海涛、景文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慎海涛、景文涛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坤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