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常艳梅与西安千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艳梅,西安千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730号原告常艳梅,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珊珊,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千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二号商用办公楼二层内。注册号610100100061613。法定代表人惠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文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艳梅与被告西安千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艳梅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艳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常艳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308.5元,下余130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